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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珲春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4-28 作者:
    《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4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吉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1997年,我国建立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规定,制度建立前企业已退休人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原待遇支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制度建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扩大了企业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了具体规定。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决定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的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并将划转目标确定为“弥补因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央企业及浙江、云南两省开展了试点,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明确要求各省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7〕49号和财资〔2019〕4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总体原则

      《实施方案》主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主动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国有资本划转范围、划转比例、承接主体和管理要求等政策,全面落实中央文件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二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我省工作目标、具体划转对象和承接主体等事项,确保划转工作稳妥推进。三是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为提高《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对划转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明确具体要求,明晰各方责任,确保划转工作有序实施。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包括目标任务,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承接主体,划转程序,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进一步夯实养老保障制度基础;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和承接主体。划转范围是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划转对象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划转比例为划转范围内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基准日原则上为2019年12月31日。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一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的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确保应划尽划。二是划转方案审核确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三是划转对象在收到划转通知后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四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五是报告国有股权划转实施情况。

      (四)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在资本管理方面,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在收益管理方面,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持有的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考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五)工作职责。明确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主管部门、省税务局和承接主体的各项工作职责。

      (六)组织实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同时,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改革方案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四、《实施方案》出台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布局,也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充分体现。《实施方案》全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我省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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