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控、监督工作。
第三条 我市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检查、管控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源分类
第六条 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 我市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源主要来自客运行业(包括客运站、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出租车),货运行业(包括普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维修行业三方面。
第三章 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客运行业共性管控:
1.逐步清理承包、挂靠车辆。利用3-5年时间,采取以车辆入股、承包期满后终止合同、车辆更新等方式,清理承包、挂靠车辆,实现公车公营、统一管理。
2.加强运营车辆静态管理。对未执行运输任务的客运班次和旅游包车要求其在企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做到在指定位置停放的,运输企业要通过GPS信号和微信传输等手段,准确掌握车辆具体位置,严防私自违规运营。
3.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结合事故案例,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知识、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驾驶员要认真履行乘客使用安全带提醒义务,提示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
4.开展安全标准化考评。引入第三方考评机构,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5.加强企业人员培训教育。各企业要认真开展相关责任人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规范安全管理。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每年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7.开展行业安全检查和综合治理。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综合治理,列出问题清单,征求整改意见,细化整改内容,真查、真抓、真改,降低行业安全隐患风险。
第九条 客运站管控:
1.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2.严格执行小件快递检查制度。客运站小件快递要做到安全检查、实名制登记。
3.维护站内安全秩序。站内工作人员和驻站管理人员、公安执勤人员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共同维护好客运站内外安全秩序。
第十条 城市公交、出租车管控:
1.安装公交车防护栏。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公交车的安全隔离防护栏安装工作,确保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避免因受打扰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2.配备随车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2020年底前,逐步在部分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实战演练,跟车服务、维护秩序,主动防范各类危害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可疑人、可疑物;遇到突发事件,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和司乘人员先期处置。
3.公交车新增、更新为新能源车辆。逐步淘汰老旧常规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车辆,提高新能源公交保有率,提升公交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节能环保良性发展。
4.规范出租车安全运营。协调有资质机构检查我市出租车天然气钢瓶合格情况,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交通、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结合出租车内监控设备的使用,联合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治理,使行业安全程度、整体形象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管控:
1.清理车辆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危货运输车辆,对现有危货挂靠车辆,采取车辆提前报废、不予车辆更新等方式,加快挂靠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清理。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结合事故案例,加强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开展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应急演练。引入第三方考评机构,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每年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4.强化异地经营车辆的检查管理。企业应每月召回异地经营车辆,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和驾驶员、押运员培训教育,时刻掌握车辆所在位置、经营动态、运行情况,时刻保持与驾驶员、押运员的沟通联系,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异地经营车辆安全隐患。
5.有效运用监控平台。完成4G定位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实现智能识别系统广泛应用,真正起到实时监督驾驶员、押运员经营行为的作用。
6.加强企业人员培训教育。各企业要认真开展相关责任人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普货运输管控
1.加大定位系统的广泛应用。总质量12吨以上的货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自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定位监控平台的使用管理,保持与驾驶员的信息畅通,时刻了解车辆的所在位置、运行轨迹、经营情况,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切实遏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2.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在源头管理、路检路查、重点跟踪监控的过程中,严肃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改装行为;在车辆年度审验中,严肃治理车辆改装、套用牌照审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维修行业管控:
1.建立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建立交通、公安、市场、应急、环保、住建等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根据部门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分析梳理维修行业各项须知情况,督促引导维修企业达到各部门必要经营条件后,进行备案;事后监管中,以联合管理为重点,高密度高频率检查,清理违法违规经营的维修企业,切实消除维修行业安全隐患。
2.加大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件方能上岗从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珲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