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建设领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使用等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落实好责任部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信用评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及评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客观信用能力、经营信用情况、社会信用情况。
(一)客观信用能力:包括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管理能力等;
(二)经营信用情况:包括企业依法开发情况、司法诉讼记录、行业管理记录、合同信用状况及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各类奖惩等;
(三)社会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公共信用记录、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社会荣誉及公益捐赠、社会贡献等。
第六条 对企业信用信息认定,主要依据:
(一)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通报等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主要包括:
(一)日常行政管理信息;
(二)向相关单位部门、行业协会征集的信用信息;
(三)已公开的行政管理记录及奖惩等信息。
第八条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企业信用评价包括A、B、C、D四级:
A级:企业综合得分120分(含)以上,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很好;
B级:企业综合得分满100分,不足12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良好;
C级:企业综合得分满60分(含),不足10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一般;
D级: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分为80分,根据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分数递减。各类指标分值、权重依据《珲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
(一)因企业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企业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
(二)开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以集团公司为参评单位时,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按占股比例并入集团评分,可不再对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归集。按照信息类别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汇总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评价。依据《珲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三)公示。评价结果在珲春示范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在珲春示范区网和图们江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动态归集、即时评分、年度评价”的方式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形成年度信用评价报告,并对资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工作进行动态监管。
(一)实时跟踪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并提供年度动态监管结果。动态监管中,若企业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查后视情节轻重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二)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再次确认企业信用等级。复评程序按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十五条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资质管理的参考或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资质审批、招投标等活动的参考。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1.对A级信用的企业:支持鼓励做大做强,公开表彰、重点扶持,在评优、评强和奖项评比时优先推荐,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对D级信用的企业:向社会披露有关信用信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被评为D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不良信用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一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对《珲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实施程序和指标标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参评企业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或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