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登录 注册|
  • 一网搜索 一网搜索|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珲春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珲春要闻
    来源: 时间:2020-01-28 作者:
    延边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网上散布疫情谣言行为!三人因传播不实信息被拘留!

    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在我们为不断增加的新冠肺炎新增确诊病例而揪心的同时,有一些网民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延边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谣言一:和龙出现一例疑似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近日,个别网民在微信转发消息称“和龙出现一例疑似冠状病毒肺炎者,已经被隔离”。经相关部门核实,该情况不属实,公安机关已对此展开调查。

    谣言二:百货大楼一名营业员确诊为患者,正在就诊

    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百货大楼一名营业员确诊为患者,正在抢救”等信息,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经相关部门核查,该信息为不实信息。渤海派出所马上展开调查,并第一时间锁定该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将其传唤到案进行调查。经查,违法人员由某(女,26岁)对其散布不实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晚20时,由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谣言三: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到延吉

    延吉市民李某在其微信群中发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前天晚上从武汉至长春,长春到长白山,长白山到延吉市,今天确诊为该病患者,现被医院隔离,这条消息是州党委通知的内容可以相信。”的虚假消息。后延吉市民金某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又将此虚假信息转发到2个微信群内。当晚,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立即依法将李某、金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金某某对自己通过微信群中发布、转发虚假消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谣言四:汪清县罗子沟镇戴某感染新型肺炎

    戴某,汪清县罗子沟人。戴某于2020年1月12日从武汉回到汪清,进行了登记备案观察,每日测体温均正常。24日晚戴某轻微咳嗽,自觉胸闷,到汪清县人民医院诊查,确诊为普通感冒,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谣言五:明天四点政府安排飞机喷洒消毒药水

    多个微信群传“延吉的朋友,明天早上四点到四点半不要出门,因为政府安排飞机洒消毒药水,请相互转告”。经核查,无此活动。此乃彻头彻尾的谣言。

    谣言六:车牌号浙BL0535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了及时报警

    有网民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车牌号浙BL0535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了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车牌号,转发各个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受到传染经调查,浙BL0535车辆系大货车,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区在传播该消息,四川绵阳、湖北谷城、贵州湄潭等多地警方已于1月25日发布辟谣信息!

    谣言七:急寻1月23日G1278(G1275)次列车2号车厢乘客“侯某莹“请她马上去医院登记检查

    1月25日,敦化多个微信群网友发布信息称:急寻1月23日G1278(G1275)次列车2号车厢乘客,敦化黄泥河的“侯某莹”请她马上去医院登记检查,与乘务处联系!请大家互相转发。该信息的大量传播,造成网民的臆测猜想,带来恐慌。同时,侯某莹等旅客的身份信息大量泄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与其联系,该人并未乘坐1月23日1278(武汉至哈尔滨)的列车,对于恶意泄露侯某莹等乘客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继续追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被警方处置的当事人均表示非常后悔,因为一时臆想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表示日后定当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网民。

     


     


    法律条文

     

     

    1

    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

    网络谣言的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返回顶部
    便捷政务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2224040001   吉ICP备05007103号-1 吉公网安备 22240402222467   政务服务电话:0433-12345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电话:0433-7518099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邮箱:hcsfqw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