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珲春市林区城镇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林区城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的通知》、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林区城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的通知》及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确定、调整林区城镇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要求,经前期向社会公告、单位申报,森林公安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核实,确定珲春市2025年林区城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家(具体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关于组织派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吉安委办〔2022〕25号)、《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13〕6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将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事权职责确定如下:
1、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抽中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需要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他监督管理事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2、市森林公安分局对遗留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完毕后移交至珲春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延边州“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以及上级公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及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林业辖区内九小场所、社会面火灾防控及火灾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内的通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市应急局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之外的全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珲春市林区城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珲春市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珲春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