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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21-01-01 作者: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排放柴油车辆禁限行的补充通告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对高排放柴油车辆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柴油车辆是指珲春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国Ⅲ及国Ⅲ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及尾气排放不达标柴油车辆。

    二、高排放柴油车辆市区禁行范围:中华路与珲春街交汇处以东、中华路与龙源街交汇处以东、中华路延长线与河南街交汇处以东、渤海大街与新安路交汇处以南、渤海大街与文化路交汇处以南、渤海大街与森林山大路交汇处以南、东关路与珲春街交汇处以西、东关路与龙源街交汇处以西、东关路与沿河街交汇处以西、滨河北街与口岸大路交汇处以北、滨河北街与森林山大路交汇处以北(含以上道路本身)。

    三、国Ⅲ及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货运柴油车辆和尾气排放不达标柴油车辆,采取全市范围及国省道路禁行措施。(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标排放的除外)

    四、对国Ⅲ及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及以下车型货运柴油车辆(重型柴油车除外),采取市区内禁行及国省道路7时至19时限行措施。(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标排放的除外)

    五、已完成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辆及维修后稳定排放的柴油车辆(须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维修企业),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审核后,由珲春市公安局解除禁限行限制。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予禁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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