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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珲春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12-06 作者:
    关于《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车辆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珲春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柴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制定并发布《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车辆通行的通告》。现对通告内容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时间: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

    意见受理邮箱:hchb690019@163.com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珲春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柴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通告所称高排放柴油车辆,是指珲春市籍号牌和外省、市籍号牌的国Ⅲ及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以及经监督抽测不达标且逾期未复检或检测不合格的柴油车辆。

    2.禁行范围包括:口岸大陆与珲春街交汇处以东、口岸大陆与龙源街交汇处以东、口岸大陆与沿河街交汇处以东、渤海大街与新安路交汇处以南、渤海大街与文华路交汇处以南、森林山大路与珲春街交汇处以西、森林山大路与龙源街交汇处以西、森林山大路与沿河街交汇处以西、河南街与新安路交汇处以北。

    3.具备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条件且经技术改造后排放达标的柴油车辆,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不予禁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予限行。

    5.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本通告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分局、珲春市公安局、珲春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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