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珲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照《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要求,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织密网、兜底线作用,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工作,为全市民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供良好服务。
二、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我市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以城乡居民参保为重点,同时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确保我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参尽参,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等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堵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制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由市社会保险局适时提出议题,牵头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基层平台。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全年重点工作范畴,同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安排,强力推动,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平台设立专职经办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并确保人员不随意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稳定充实的人员保证。
(四)扎实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经办人员要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办职责开展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城乡居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依法依规经办。
市社保局要建立健全基层经办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结合实际,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平台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扩面工作进展、工作严谨规范程度、廉洁自律情况、举报投诉及获得表扬表彰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
(五)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要求,确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经费、服务经费、基层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扩面奖励资金等支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平台工作经费落实。工作经费务必合理使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制定惠民政策。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水平和财力,制定丧葬补助金标准。实施缴费资金垫付办法助保惠民政策,帮助参保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参保并按时享受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全民参保,老有所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制定科学具体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流程。要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完善配套制度,采取高效便捷措施,狠抓工作机制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细化落实,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通过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专题宣传、印发宣传手册、深入基层宣讲以及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持续推进,巩固成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契机,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附件:1.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3.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垫付办法
附件1
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按照《珲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成立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延臣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焕生 市社保局局长
成 员:丁志伟 市人社局副局长
金红梅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拥军 市政数局党组成员
李志辉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
侯建东 市民政局副局长
金永日 市医保局副局长
奇哲奎 市卫健局副局长
金英学 市教育局副局长
元相熙 靖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付 波 河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岗 新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丽红 近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幸意 英安镇副镇长
马春旭 春化镇副镇长
金英爱 板石镇副镇长
郑 一 敬信镇副镇长
张 卓 三家子满族乡副乡长
金成哲 杨泡满族乡副乡长
徐 峰 马川子乡组织委员
黄 勇 密江乡副乡长
徐 洋 哈达门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会保险局局长高焕生兼任。领导小组除市级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
二、职责分工
1.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的落实,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2.市人社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每年组织城乡居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财政支出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4.市政数局负责建设数据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5.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生存信息等数据。
6.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人员相关信息、殡葬信息等相关数据。
7.市医保局负责提供参加医保的企业职工及城乡居民信息等相关数据。
8.市卫健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医学死亡信息、就医信息、老龄工作情况等相关数据。
9.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市在校学生信息等相关数据。
10.各乡镇、街道负责选派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平台经办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并做好辖区居民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工作。
附件2
珲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等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珲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丧葬补助金领取范围是指在珲春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局要安排专职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在珲春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当月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前已停止享受珲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死亡时处于服刑期间;
(三)其他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到待遇领取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站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因个人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优先用于抵扣多领的城乡居保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站进行申请。
(二)初审。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站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
(四)发放。市社会保险局对丧葬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五)存档。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中或社会保障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第十三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珲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缴费资金垫付办法
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同时提高新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根据《珲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垫付范围及标准
(一)资金垫付范围。对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超龄人员)需一次性补缴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资金。
(二)资金垫付标准。按照需要补缴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且垫付金额不超过1200元。
二、资金来源
要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参保缴费人员资金垫付。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资金垫付办法
新参保缴费人员到市社会保险局填写《城乡居保缴费资金垫付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局直接使用专项资金为申请人一次性缴费。
四、垫付资金偿还办法
申请资金垫付人员自享受退休待遇起,每月退休费全额用于偿还垫付资金,直至偿还完毕,也可与市社会保险局另行约定提前偿还方式。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后续年度资金垫付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