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8),目前已经整改完成,现按照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对已完成整改任务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问题更为突出。2019年、2020年,全省60个县(市、区)中有20个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全市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向人大汇报生态环保工作情况。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班子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生态环保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推进生态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听取政府生态环保工作情况汇报。
二、完成情况
(一)2017年4月28日,印发《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珲办发〔2017〕11号),2022年9月9日,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调整,重新修订《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珲办发〔2022〕13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保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听取政府生态环保工作情况汇报。
公示媒体:珲春市政府官网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共7天。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7511721
联系地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号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