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1),目前已经整改完成,现按照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对已完成整改任务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思想认识仍有差距。吉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推进与新发展理念要求还不相适应。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形势盲目乐观,存在“缓一缓”“歇口气”的想法,工作推进力度明显不足。有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被动处于“不干不行”的阶段,缺乏长期发展思路,持续性不足。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将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的原因简单归结于财力有限、城市发展不及预期等客观原因。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全市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绿色的发展观,强化责任担当,争当生态强省“排头兵”。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五年三次视察吉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市人大每年听取政府生态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对生态环保工作进行视察。
(二)全市每年至少召开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市委党校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比重,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认真组织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深入研究,杜绝盲目乐观思想,加大基础设施等资金投入力度,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行《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委、市政府领导继续履行“双包保”责任,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分兵把口,做好指导、督促、服务和保障。
(四)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市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市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
(五)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考核制度,加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强化刚性指标约束和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完成情况
(一)2022年5月24日,市长张林国主持召开市政府19届7次常务会议;5月26日,市委书记盛效儒主持召开2022年第9次市委常委会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珲春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珲春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2022年共11次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中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制定《中共珲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0年度学习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习内容。
(三)2017年4月28日,印发《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珲办发〔2017〕11号),2022年9月9日,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调整,重新修订《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珲办发〔2022〕13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健全了市生态环境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了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五)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公示媒体:珲春市政府官网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共7天。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7511721
联系地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号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