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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22-03-23 作者:
    珲春市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恢复运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证市民安全出行需求,现就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恢复运营通告如下:

    一、恢复运营时间及运营区域

    自2022年3月24日8:00起,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恢复运营

    二、从业人员运营规定

    1、恢复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我市5次全员核酸检测及上岗前24小时内核酸检测为阴性人员(封控区和管控区人员除外)且到珲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上岗,上岗后必须每天到社区固定核酸采样点做一次核酸检测。

    2、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按照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要求进行车辆消杀、通风。对车辆每日至少进行1次消杀,市交通运输局在各加气站设立消杀点,强制消杀后发放消杀证明卡,贴于车窗方可运营。

    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期间必须对乘车人进行吉祥码扫码登记、给乘车人打印乘车收据,对于没有条件出示吉祥码的老人和儿童,做好姓名、联系电话、乘车日期等信息登记工作。

    三、乘客乘车规定

    1、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

    2、主动向出租车驾驶员出示健康码或配合驾驶员做好登记。

    3、乘坐出租汽车时优先选择后排乘车,并做好通风。

    4、对于没有正确佩戴口罩、拒绝出示吉祥码或不配合登记的乘客,出租车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将加强对恢复运营出租汽车的管理,对于违背本规定及市疫情防控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运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珲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督举报电话:0433-7560002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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