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政发〔2012〕19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及失地农民保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鉴于新城区范围内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存在较大分歧的实际,为加快推进生态新城区重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施行《珲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失地农民保障暂行办法》(珲政发[2012]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可将失地农民后续保障政策折算成单位地价一次性补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暂行办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二、可将失地农民后续保障政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社保补贴、就业培训、村集体综合保障等方面)折算成单位地价,与政府指导价两费补偿累加予以一次性发放。具体折算单位地价如下:
保障项目 折算成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养老保险 59
医疗保险 、就业培训、社保补贴 2
生活补助 69
村集体保障 13
合 计 143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格为水田66元/平方米、旱田57元/平方米、菜田210元/平方米,加上保障政策折算成单位地价累加后价格为水田209元/平方米、旱田200元/平方米、菜田353元/平方米。
三、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上述两种办法之一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如农民选择第二种方案进行补偿,须书面提出放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社保补贴、就业培训和村集体综合保障等方面的后续保障政策,所属村委会需加盖公章和意见。
四、村屯范围内宅基地和超出部分按政府指导价中旱田年产值标准(1.9元/平方米)的30倍予以补偿,不支付后续保障费用。大棚和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