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政发〔2012〕12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珲春市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及失地农民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珲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失地农民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珲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及失地农民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图们江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19号),大力推进生态型城镇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打造社会经济繁荣、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做好全市征地拆迁及社会保障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珲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征收土地补偿制定本标准。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达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征地补偿按原地类和政府制定指导价进行补偿。
(一)地类及土地年产值标准:
水田:2.2元/平方米;
旱田:1.9元/平方米;
菜田:7元/平方米;
(二)补偿倍数:
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三十倍予以补偿。其中,水田、旱田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八倍,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二十二倍予以补偿;菜田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九倍,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二十一倍予以补偿。
有收益的其他农用地:按旱田年产值的十二倍。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为六倍予以补偿。
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按旱田年产值的四倍,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地类的确认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城市近郊区范围及户籍登记情况综合认定。私自将土地改为菜田的不予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现金补偿。按照国家政策和政府指导价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第二种方式为实物置换。将被征收土地按政府指导价核算补偿金额后,按目前商品房综合成本价核算商品房面积,以商品房的形式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活补助
第一节 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
第九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8]2号)精神,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择业者养老保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政策。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失地达80%以上的,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不足80%的农民,本人提出申请,在剩余土地征收为政府储备地后,享受失地农民保障政策;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分别予以保障:
(一)第一年龄段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达到法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失地农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按3:4:3的承担比例为其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200%,缴费比例为20%,从签订征地协议后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
(二)第二年龄段为年满16周岁至法定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按3:4:3的承担比例为其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向前补缴不足15年的,向后续缴补足15年,缴费标准与第一年龄段相同。以后可按原标准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择业者的缴费标准自行继续缴费,多缴长缴多得。
生活补助:给予最多不超过15年的生活补助费,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下月起按月发放至本轮土地承包期2027年为止,达到法定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吉林省政府下发的当年珲春最低工资标准。
(三)第三年龄段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人员,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珲春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5年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并通过公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失业的,政府将继续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缴费。
第十四条 如被征地农民不愿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并签订放弃协议。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和村集体养老保险补助。
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失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六条 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失地农民创业及就业给予以下政策:
(一)鼓励当地企业优先招收录用失地农民,对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政府在三年内分别给予企业招用失地农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50%和30%的政府专项资金补助;
(二)失地农民在政府指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费70%的政府专项资金补助;
(三)对于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偏差,劳动技能偏低,有继续参加劳动意愿的失地农民,政府帮助安排适应的就业岗位;
(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综合保障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村集体,政府将给予村集体保障,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增收部分可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失地农民利益的综合保障。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大小,分别给予建设2000
第十九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土地征收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对2012年内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给予优惠政策。第一、第二年龄段失地农民自发布征地公告一个月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全额承担养老保险金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
第六章 房屋征收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参照珲春市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合作区管委会,市
法院,市检察院,驻珲国省州直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