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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8-09-19 作者: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珲政办发〔201856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十二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9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自来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内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受益单位村委会为工程的产权及管理主体,负责工程水源环境保护、水费收取,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四条  珲春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作为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部门,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及政策;(二)制定农村自来水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三)负责农村自来水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四)负责每年对供水设备、净化设备进行1次集中检修,对蓄水建筑物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

        第五条 水源环境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水源环境保护按照珲春市环保部门制定的《珲春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报告》中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放牧、倾倒垃圾、建造厕所、养殖家禽、开挖鱼塘等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具体详细保护方案按照保护区划报告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井房周围不得有渗漏、积水。井房棚顶、墙壁定期粉刷,保持井房的清洁卫生。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供水设施管理

    一、蓄水池要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二、非运行管理人员或外来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三、管理房要经常开门窗透风,以消除潮气,防止机电设备因潮气过大损坏。

    第七条 供水设备的管理

    一、电力设施必须按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不准擅自改动,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二、各种仪表、机电等设备安装位置合理,按照要求装配。

    三、电机与水泵要相互配套,并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机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停机,进行维修,排除故障,严禁带病作业。

    五、除铁锰设备7-10天要按时进行正冲洗、反冲洗一次,以保持良好的净化能力。

    六、有防冻要求的设备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以防止设备受冻损坏。

    第八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爱农村供水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具有强烈责任心,懂得饮用水卫生知识,掌握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并按照技术要求操作设备。

    第九条  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村自行筹措。

        第十条  对破坏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投毒、盗窃、非法转卖机井和供水设施、拒交水费、私接管道,擅自在自来水管道上面修建筑物、任意拆卸水表计量装置等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列支维修养护资金,用于集中对蓄水建筑物进行清洗消毒,每年集中对供水设备、消毒净化设备进行检修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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