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十二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珲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自来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内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受益单位村委会为工程的产权及管理主体,负责工程水源环境保护、水费收取,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四条 珲春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作为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部门,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及政策;(二)制定农村自来水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三)负责农村自来水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四)负责每年对供水设备、净化设备进行1次集中检修,对蓄水建筑物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
第五条 水源环境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水源环境保护按照珲春市环保部门制定的《珲春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报告》中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放牧、倾倒垃圾、建造厕所、养殖家禽、开挖鱼塘等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具体详细保护方案按照保护区划报告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井房周围不得有渗漏、积水。井房棚顶、墙壁定期粉刷,保持井房的清洁卫生。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供水设施管理
一、蓄水池要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二、非运行管理人员或外来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三、管理房要经常开门窗透风,以消除潮气,防止机电设备因潮气过大损坏。
第七条 供水设备的管理
一、电力设施必须按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不准擅自改动,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二、各种仪表、机电等设备安装位置合理,按照要求装配。
三、电机与水泵要相互配套,并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机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停机,进行维修,排除故障,严禁带病作业。
五、除铁锰设备7-10天要按时进行正冲洗、反冲洗一次,以保持良好的净化能力。
六、有防冻要求的设备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以防止设备受冻损坏。
第八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爱农村供水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具有强烈责任心,懂得饮用水卫生知识,掌握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并按照技术要求操作设备。
第九条 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村自行筹措。
第十条 对破坏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投毒、盗窃、非法转卖机井和供水设施、拒交水费、私接管道,擅自在自来水管道上面修建筑物、任意拆卸水表计量装置等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列支维修养护资金,用于集中对蓄水建筑物进行清洗消毒,每年集中对供水设备、消毒净化设备进行检修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