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
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规划管理工作,但村镇规划管理比较薄弱、乡村规划编制空白等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要求,市政府十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容、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尊重村民意见,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地方乡村风貌和民俗特色。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村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规划区内,中心村、重点村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零散村落遵循“一事一批”原则,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外立面效果等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并尊重村民意愿的同时,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至少5套村民住宅外立面效果图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外立面效果图方案中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在今后乡镇住宅建设中,按最终方案执行。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住宅)的申请主体为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要求的,住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翻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二)经讨论后最终确定的外立面效果图方案。(电子版、纸质版)
(三)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
(四)宅基地使用证明。
(五)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如果涉及,需征求风景区管理局、东北虎保护区管理局、虎豹公园管理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审批部门。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市行政审批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八、监督检查
批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市行政审批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关于开展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编制的规划既要体现地方特色风貌,又要符合村民意愿。
市规划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设计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及对接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2018-2020年末,我市需完成所有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24个村、2019年36个村、2020年61个村)。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需编制规划的村庄(优先选择重点村、中心村、旅游线路及交通干线贯穿村落)后上报市政府审议。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