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登录 注册|
  • 无障碍浏览 | 加入收藏 | 中国政府网 | 吉林省政府网 | 网站地图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通知公告
    来源: 时间:2018-07-25 作者: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珲政办发〔201845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做出调整,通知如下:

    将原第二章第七条“敬老卡面向珲春市老龄委确认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老年人(65周岁以上)发卡,65-69周岁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5折优惠;70周岁以上,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公交车。”调整为“敬老卡面向珲春市老龄委确认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卡,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公交车。”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相关部门依照通知做好相关政策落实。

     

    附件: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187月修改)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5

     

     

     

     

     

     

    附件

     

    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20187月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要求(交运发﹝201565)、《吉林省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及《珲春市市民公共服务“一卡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在参照和借鉴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交通补贴的原则:坚持“惠及百姓、兼顾公平”原则;坚持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揽能力原则;坚持财政补贴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公共交通补贴对象为持有珲春城市一卡通的乘客;持有异地互联互通卡在珲春本地乘车的,不享受乘车补贴。

    第四条 “珲春一卡通”智能IC卡设定为如下几类:普通卡(互通卡、本地卡)、学生卡、敬老卡、关爱卡、军人卡、特种卡(互通卡、本地卡)、联名卡等,各卡种按照政府相应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普通卡、特种卡向所有人群发卡,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9折优惠;持珲春互通卡到异地消费,享受当地异地卡政策。

    第六条  学生卡面向珲春市本地的大学、中学、小学的学生发卡,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5折优惠。

    第七条  敬老卡面向珲春市老龄委确认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卡,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公交车。

    第八条  关爱卡面向珲春市残联在册、并持有残疾证的市民发卡,其中重度肢体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盲人享受在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公交车;珲春市户籍的除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外的其他残疾人发放,在珲春市本地乘坐享有5折优惠。

    第九条  军人卡面向珲春地区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官兵发卡,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公交车。

    第十条  联名卡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9折优惠。

    第十一条  所有持卡乘坐高铁站至防川线路的乘客,享受9折优惠。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十二条  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由市财政承担,由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提出年度资金计划以及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金额由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有限公司垫付,每半年与市工信局进行一次核补,并将补贴由市工信局拨付至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按照各类别刷卡情况,向珲春市公共汽车公司定期支付其所应得的实际发生的票款。

    第十五条  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每月将补贴类别及刷卡情况报至市工信局、财政局,作为全年补贴金额的依据。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卡根据学制设定有效期,军人卡根据服役期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内均可正常使用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学生卡、敬老卡、关爱卡、军人卡时,需携带优待证、残疾证、军人证等证件,以备检查,且不得带人乘车,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如司乘人员发现乘车人使用他人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实名制卡片的(如学生卡、敬老卡、关爱卡、军人卡等),有权拒绝其刷卡乘车。

    第十八条  学生卡、敬老卡、关爱卡、军人卡等乘车刷卡有优惠政策,持卡人乘车时需刷卡方能享受相应折扣优惠;如出现未携带一卡通卡片、持卡但拒绝刷卡、刷卡无法识别等情况,需用现金全额买票乘车。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普通卡、特种卡、联名卡,可在单票制线路上带人乘车;在多票制线路上不能带人乘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局、财政局对珲春市公共汽车公司具有管理与监督权;对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公交乘车补贴发放具有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珲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应自觉接受交通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与珲春市公共汽车公司共同做好公共交通补贴发放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17525日起实施,暂试行三年。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5日印发

     
    返回顶部
    便捷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