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破除封建陋习,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珲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全市火葬区内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禁止死亡遗体偷埋土葬。禁止骨灰“二次土葬”,火化后的骨灰根据死者的遗嘱或家属的意愿,可以撒散、也可以安放在骨灰寄存处或骨灰公墓,鼓励群众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河葬等绿色环保的生态葬法,严禁在骨灰公墓以外散埋乱葬。违者由殡葬执法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禁止在市政府允许的墓地以外的山地、林地、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地区私自建造坟墓。违者由殡葬执法部门会同林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土葬的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土葬棺木和其他服务。违者由殡葬执法部门会同交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鼓励广大市民监督,发现上述问题向珲春市殡葬管理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508445、7512930。
本公告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珲春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