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政发〔2019〕2号
自入冬以来,我市无有效降雪,气候变化异常,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及春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2019〕1号明电)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2019年春季森林高火险期为1月29日至5月31日;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格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 野外吸烟,点烧农田剩余物、特别是焚烧秸秆,草原烧荒开地;
2. 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等迷信活动;
3. 易引发火灾的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4. 野外取暖、野炊用火;
5. 军事设施、公路绿化带、民宅周边用火;
6. 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向车外抛弃烟头等火种;
7. 其它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8.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三、违反以上命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厉惩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