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二、本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出售或赠与用于饲喂生猪为目的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
三、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近海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排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牧业局,市市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近海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