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我市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我市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并结合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实际,经市政府研究,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23项。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问题。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管理,不断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附件:
1.珲春市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珲春市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珲春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珲春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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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