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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珲春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7-09-30 作者:珲春市政府
    珲春市矿泉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珲春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后,拟决定对珲春市矿泉社区部分区域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范围内的房屋将被政府征收。为保障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 矿泉社区  ; 南至: 河南西街     
    西至: 矿泉胡同  ; 北至: 五环豪庭小区

    三、征收主体珲春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过户、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77㎡;87㎡;97㎡最终以房屋产权部门确定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保护价2400元/平方米补偿,也可以申请评估补偿,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评估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三家单位中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摇号确定。
    (三)楼层、面积差价等其他补偿情况。
    1、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原则: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以新建安置住房一层为基准,实行“征一还一”,选择其它楼层应结算差价。

    选择楼层 楼层差价 选择楼层 楼层差价 选择楼层 楼层差价
    一层 0 三层 100元/㎡ 五层 30元/㎡
    二层 50元/㎡ 四层 80元/㎡ 六层 退260元/㎡

    2、安置住房分配方法:在公证处监督下按已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出房屋的先后顺序,通过“抓阄”的形式分配安置房号。
    3、面积差额款结算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回迁安置到50平方米的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指50平方米减去原面积部分),按优惠价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50平方米部分至65平方米按1700元/平方米结算;选择6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结算差价。
    4、电梯楼面积差额结算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回迁安置到50平方米的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指50平方米减去原面积部分),按优惠价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50平方米部分至65平方米按1700元/平方米结算;选择6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结算差价(电梯楼不收取楼层差价)。

    特殊群体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办法

    1、廉租房安置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群众,经本人申请、核实后,以廉租房形式予以安置。
    2、特殊群体   有残疾证的(腿有残疾、行动不便)经由本人申请、核实、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并在甲方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优先安置一楼。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珲春市区内。
    预计多层楼回迁安置时间为2年,电梯楼回迁安置时间为3年,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十二、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500 元。

    十三、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600 元,采暖期采暖补助费1500 元。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住宅房屋兼营业的有照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征收单位应当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在无照房屋内从事营业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以上补助均以有效营业面积计算)。

    十五、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予以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奖励20%面积,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六、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九、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珲春市人民政府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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