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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23-09-15 作者:
    珲春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市供销合作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邮政珲春分公司: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吉林省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吉商建〔20231号),特制定本资金使用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商业体系建设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乡(镇)集贸市场。在人口多、消费市场潜力大等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改造1-2个集贸市场。

    1)支持内容。主要补助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集贸市场辅助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设立公益性农产品销售区,为农民自产农副产品交易提供便利。乡(镇)集贸市场应按照《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应达到相应标准。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于市场主体缺位、乡(镇)急需改造的,市政府可按公益性集贸市场可采取全额补贴。安排资金50万元。

    2.数字赋能服务。此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支持内容。实施数字赋能项目须实现的基本功能是:能捕捉全域商业数据,动态跟踪市、乡、村三级地域零售、产业、电商、物流、服务、农产品流通等网点网络建设,明确区位、数量、规模、业态功能、服务等商业数据,指导当地产业链上下游合理布局,及时满足消费市场需求;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可全额补助,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安排资金60万元。

    (二)完善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1)改造内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改造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相关的设施(参照GB/T28581GB/T21072标准实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仓库、冷库的改造升级,补助购买货架、托盘、分拣、配送车辆等设备设施。支持发展智慧物流。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用于服务功能升级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补助总额的70%安排资金100万元。

    2.改造乡(镇)快递物流站9个。

    1)支持内容。乡(镇)物流配送站改造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改造,中央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有场地条件的应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相关的设施(参照GB/T28581GB/T21072标准实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小型仓库改造和补助购买货架、手持数据终端(PDA)或库采仪智能终端机、冷(冰)柜等设备设施。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每个乡(镇)物流配送站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但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安排资金45万元。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1.改造下沉供应链企业前置仓。

    1)支持内容。下沉供应链企业前置仓改造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相关的设施(参照GB/T28581GB/T21072标准实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仓库、冷库(藏)改造升级,补助购买货架、托盘、装卸、智能库存管理等设备设施。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下沉供应链企业前置仓选址在市区的,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但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选址在乡(镇)的,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但每个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安排资金50万元。

    (四)支持农产品上行功能

    1.改造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中心。

    1)支持内容。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中心重点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类改造项目。其中,作业场地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实现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作业;对仓库进行冷藏及通风储藏改造;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污水处理等相关的设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购买电脑、打印机、装卸等设备设施;配备中(小)型清洗机、烘干机、打包机、真空塑封机等初级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设备设施;出入库信息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中心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安排资金94万元。

    2.支持农产品上行

    1)支持内容。渠道建设主要支持参与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的场地租赁、展台搭建等建设内容,补助线上促销企业销售商品的物流快递包裹费用。

    2)建设时限:20239-202412

    3)资金安排:在项目周期内,农产品上行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内外线下促销活按动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线上促销活动每场可按上限不超过10万元、当地当年邮政快递收费50%的标准补助物流快递费用。安排资金100万元。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业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业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1.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本地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限额以上大型商贸流通企业1-4户转型升级。

    1)支持内容。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开发运营基于网上交易的APP、微信商城等网络交易模式,通过拓展线上线下渠道开展新技术、新模式的改造提升,创建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支持支持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

    2)改造要求。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应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优先选择具有供应链整合能力的商贸流通法人企业承办。

    3)补助资金。每户企业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但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组织实施。成立珲春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全市商业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或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实施项目。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条款要求、时限要求实施项目。

    (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企业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审核。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的验收申请对已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和验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部门会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珲春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并在公示期已满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五)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商务部门的评估和验收。

    (六)建立项目档案。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珲春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承担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责任。负责对项目跟踪、检查与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管;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工作专班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请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专班办理。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机关等另有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办法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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