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珲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了解到,6月1日起珲春市正式进入汛期。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珲春市每年的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情况,珲春市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防汛期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公众预警。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政府督查部门,将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雨情通报等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珲春市城市防洪指挥部将严格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等。同时,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对确定阻碍行洪的要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