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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20-02-15 作者: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月8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应对疫情影响,制定鼓励措施,加紧扩大蔬菜生产,稳产保供,促进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共同协商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相关支持政策起草完成后,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听取汇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通知》下发后对我省蔬菜产业发展和增加市场供应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6个方面支持政策: 

      一是对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二是对闲置温室恢复生产给予补贴。三是对棚室蔬菜生产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四是对新建棚室给予用地政策支持。五是对蔬菜生产技术保障给予支持。六是对芽苗菜和食用菌扩大生产给予支持。 

      三、主要问题与解答  

      (一)《通知》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还是地方财政需要配套承担? 

      答:第一条和第二条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但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加大补助标准,在省级确定标准以上的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通知》中第一条对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种植瓜果类可否享受补贴? 

      答:此次补助的范围主要是速生叶类菜,推广果菜、叶菜套种模式,缩短生产周期,快速采收上市。瓜果类套种叶菜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对于在2月8日前已扩大棚室生产面积或在4月份前未能采收上市的,这两种情况是否给予补助? 

      答:此次补助主要是为了扩大当前蔬菜生产规模,是在增量上下功夫的政策,对2月8日前已经扩大生产面积的不予补贴。对在2月8日—4月30日期间内挖潜生产潜能,生产叶类蔬菜的予以补贴,与采收上市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四)有些地区大棚正在生产,这类棚室扩大产能或恢复生产是否给予补贴? 

      答:此次补助主要是补贴标准温室,大棚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之内。 

      (五)对第三条和第六条的支持政策中具体的补贴金额和比例是多少? 

      答:具体补贴政策和比例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省里不做统一要求。 

      (六)请对第六条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做详细解释? 

      答:为了应对疫情影响,加紧扩大蔬菜生产,稳产保供,对于新建棚室简化用地取得方式,此类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但务必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乡镇政府及时掌握用地情况。 

      (七)《通知》中的补助对象是谁? 

      答:此次补助的主要对象是在2月8日文件下发后采取相应动作的经营主体。在8日之前的任何措施不纳入补助范围。 

      (八)补助资金是分多次拨付还是一次性拨付? 

      答:原则上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九)设施园区一般指多大面积? 

      答:设施园区一般指集中连片30亩以上为园区,30亩是棚室室内面积,不是占地面积。(1亩=667平方米) 

      (十)为了避免有的主体故意套取补贴资金,是否有相应的举措? 

      答:(一)村屯初审。村委会统一安排人员拍摄申报前温室生产及闲置温室内经纬水印照片等信息采集,作为申报主体的基础材料并负责实地测量、核算各生产主体申报扩种面积,按照各生产主体申报表提出的预约时间,7天内完成测量和核算(未定植或播种的需重新申报),填写村屯核算统计表。 

      (二)社会公示。村委会负责实地测量、核算各生产主体申报扩种面积,填写村屯核算统计表,并在当地公示3天;各乡镇政府将各村屯上报的核算统计表再次公示3天。 

      (三)提供对比照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乡镇务必向市(州)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生产主体棚室内种植前和种植后的经纬水印照片对比。 

      (四)形成验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乡镇对上报“两表”“两图”的生产主体,并通过村屯核算统计的进行实地验收,形成验收核准报告书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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