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登录 注册|
  • 一网搜索 一网搜索|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通知公告
    来源: 时间:2020-12-31 作者:
    珲春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投诉案件完成情况销号确认表

    序号 批次 案件号 信访内容 督察期间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 完成情况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备注
    2 9 1082     来信:2016年,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太阳村村民李某某,霸占该村25林班1小班落叶松2.3公顷集体林地,并在该林地内乱拔松树苗,私自开荒种玉米,建设牛舍和养牛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霸占该村25林班1小班落叶松2.3公顷集体林地不属实,在林地内乱拔松树苗、私自开荒种玉米不属实,建设牛舍和养牛场属实。)
        2018年11月25日,珲春市牧业局、珲春林业局、珲春市国土资源局、珲春市林业局、板石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信访案件举报内容再次进行实地调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地点位于吉林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根据珲春市2008年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显示,该地块历史以来一直为板石镇东兴村旱地。目前,该地建有珲春市兴宝黄牛养殖场,2016年开工建设,现有农用生产设施(牛舍)及生产生活设施8处,共10915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2334平方米。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李某某实为板石镇东兴村村民,反映地块在市林业局2003版林相图上显示为农地,珲春林业局2007版林相图上显示为集体耕地,不属于林地。1996年,经东兴村委会同意,由李某开荒耕种。2017年春季举报人曾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请过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林地一公顷。经珲春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千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举报人反映的李某某霸占该村25林班1小班2.3公顷集体林地不属实。
        2017年春季举报人在该地块内分两次种植了松树苗,李某知道自己的开荒地被人栽树后雇人拔掉,随后种植了玉米。李某某在该林地内乱拔松树苗,私自开荒种玉米不属实。
        经调查,牛舍建设地点与法院裁定地点相邻,并非李某所建,该牛场为珲春市兴宝黄牛养殖场,属板石镇东兴村集体企业,法人为村委会主任朴某。2016年8月9日,该场与东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租用村集体土地4公顷(含李某的1.5公顷)开始建设相关农业生产设施(牛舍),壮大东兴村村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2016年8月18日,珲春市吉兴牧业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兴宝黄牛养殖场签订《协议书》后,将珲春市兴宝黄牛养殖场作为珲春市吉兴牧业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始以“龙头+基地”模式发展延边黄牛产业。但该养殖场位于吉林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属实。因此,建设牛舍和养牛场属实。
        2018年9月,珲春市启动吉林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来,确定该点位为“举一反三”问题点位,并已制定整改方案。
    在整改过程中发现,该地块有史以来一直为板石镇东兴村旱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该养殖场为板石镇带贫项目,是我市脱贫攻坚带贫项目的典型代表,每年至少产生40万元的收益,用于板石镇东兴村、南秦孟、板石、新农、柳婷、湖龙、孟岭7个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07户196人的收益分配;该区域属于保护地拟撤销区域,根据《珲春市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方案》,该区域不再属于自然保护地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市委常委会第13次(扩大)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将兴宝黄牛养殖场“2020年6月底前,拆除所有非法设施,清理场地”的整改目标调整为“暂无需整改”。
    市牧业局 车明国  
     
     
    公示媒体:珲春示范区网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6日,共7天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7511747
    联系地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号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31日
     
    返回顶部
    便捷政务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2224040001   吉ICP备05007103号-1 吉公网安备 22240402222467   政务服务电话:0433-12345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电话:0433-7518099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邮箱:hcsfqw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