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珲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统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结)算、招标控制价编制、设备类采购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珲春市会计核算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索赔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八)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九)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控制价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控制价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二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金安排文件需经批复,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
(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项目为单位送审。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需经批复,按规定施工图设计需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
(三)工程结算: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竣工财务决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工程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审,评审材料按要求准备齐全。
在项目支出预算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审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递交预受理申请,预受理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申请表报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预受理通知及评审预受理申请表作为申请函附件。
第十八条 受理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第十九条 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一)送审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算25个工作日,结算3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部门(以下简称复核部门)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复核部门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部门复核意见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论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幅度在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调整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再出具评审结果。如确实无法调整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七条 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组织协调评审工作不力或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
(七)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交付评审报告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珲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