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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9-12-02 作者: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贯彻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落实国家、省、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机制,依法查处医药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设置: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综合科、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和价格管理科、基金监管科,另设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李晓坤

    通讯地址:珲春市龙源东街1066号政务服务中心十七楼

    邮政编码:133300

    联系电话:0433-7519007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秋冬季);8:30-12:00 13:30-17:00(春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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