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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9-12-02 作者:
    珲春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财政和税收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拟定全市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相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全市财政税收计划。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拟定并监督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承担拟订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市财政局承担。

      八、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财政拨款,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贯彻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九、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制定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监督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党务办公室、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债务金融科、综合科、经济建设科、国有资产科、会计核算中心。

      珲春市财政局负责人:文光龙

      通讯地址:龙源东街1066号珲春市政务中心25

      邮政编码:133300

      联系电话:0433-75699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6:30(秋冬季) 8:30-12:00 13:30-17:0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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