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3-03629 |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 标 题: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3-03629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 标 题: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一、实施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二、立案依据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实施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案件审查
(四)告知和听证
(五)处理决定
四、救济渠道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