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4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延州环罚告字〔2022〕HC006号
珲春市大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2404MA17******
地点:英安镇关门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行
2022年8月3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储粪池堆满后未及时清理,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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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