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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4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4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字〔2022〕HC006号

珲春市大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2404MA17******

地点:英安镇关门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行

2022年8月3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储粪池堆满后未及时清理,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33-751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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