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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字〔2022〕HC005号

珲春市大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2404MA17******

地点:英安镇关门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行

2022年8月30日,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储粪池堆满后未及时清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2〕HC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33-751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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