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3 |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233R/2022-06483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延州环罚字〔2022〕HC005号
珲春市大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2404MA17******
地点:英安镇关门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行
2022年8月30日,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储粪池堆满后未及时清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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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2〕HC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