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460458/2023-08910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珲春市近海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 标 题: | 民政局扶贫领域政策汇编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460458/2023-0891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珲春市近海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 标 题: | 民政局扶贫领域政策汇编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民政局扶贫领域政策汇编
政策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低保制度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珲春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珲春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珲春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指申请低保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如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交通工具、大型农机、住房及珲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收入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审核审批程序
市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一)申请: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
(二)受理、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珲春市民政局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联审联批、公示公开等程序对低保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二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对象分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住院发生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市民政局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2.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二)一般救助对象:
1.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
2.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财政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财产情况符合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
(一)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标准:
1.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补助。
2.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为70%;第三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为30%;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设起助线,起助线为12000元,起助线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政策三 城乡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家庭;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境低保家庭;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因上学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孤儿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珲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 受理、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初审意见、公示公开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救助。
政策四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二、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