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7XQ/2024-153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标      题: 珲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安检制度
发文字号: 珲住建发〔2024〕5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7XQ/2024-153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标      题: 珲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安检制度
发文字号: 珲住建发〔2024〕5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珲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安检制度
珲住建发〔2024〕51号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主动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将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溯源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购买钢瓶、钢瓶出入储配站、钢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配送人员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配送服务人员
  1.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必须参加燃气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配送服务。
  2.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服装应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等。
  3.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督导配送服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穿着企业制式的工作服装、佩戴岗位工作证,遵守服务规范;
  (2)按照企业与用户的约定,按时将合格钢瓶配送给用户,按企业规定的价格收费并向用户提交相关票据;
  (3)为用户更换钢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做好服务信息登记;
  (4)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5)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6)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区域外存放钢瓶;
  (2)配送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钢瓶,配送非本企业钢瓶或换回其他企业的钢瓶;
  (3)进行钢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4)使用非专用车辆或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进行配送服务;
  (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5.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配送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提高配送服务人员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发现配送服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屡教不改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服务站点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应由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申请,由充装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我市燃气发展规划、《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外墙应当粉刷统一的警示色,设立醒目的站点名称标牌和警示标志。瓶库间内应当悬挂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营业间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流程、服务人员、服务电话;
  (3)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2)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处置钢瓶内残液;
  (3)不得将钢瓶置于瓶库间外。Ⅰ级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间内钢瓶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Ⅱ级站不得超过6立方米,Ⅲ级站不得超过1立方米;
  (4)不得销售非本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和使用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5)不得接受用户自提购气;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5.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保证稳定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对其用户的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15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四、用户设施安全检查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2.首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派执证上岗配送服务人员入户,签订安全用气合同,录入用户实名制信息,并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后方可供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产权人负责检测、维护、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管、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户产权的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5.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整改,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2)采用液化石油钢瓶组供气方式未设置专用瓶库间的;
  (3)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不规范或失效的;
  (4)未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连接或连接软管超长、私接“三通”的;
  (5)将工业丙烷作为液化石油气使用的;
  (6)拒绝签订供用气合同的;
  (7)违法相关政策法规其他规定的。
  6.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到达后发现用气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带走液化石油气钢瓶;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成并复检合格后,恢复配送。当危及公共安全时,应向应急、公安、燃气等管理部门报告。
  7.如用户不配合安检或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拒绝整改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在告知用户后,回收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在用户配合安检或消除安全隐患前,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该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33-7518099
网站标识码:2224040001

吉ICP备05007103号-1
吉公网安备 2224040222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