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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7XQ/2021-11832
分  类: 城乡建设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标      题: 关于规范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建立质量管理联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住建发〔2021〕4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7XQ/2021-11832 分  类: 城乡建设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标      题: 关于规范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建立质量管理联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住建发〔2021〕4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关于规范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建立质量管理联络机制的通知

  珲住建发〔202146

各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全省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热整治办[2021]1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要求,为解决好我市供热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供热工程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城市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供热一次管网、换热站、二次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纳入监理、质监范围,配套供热设施建设未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不得投入使用,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供热设施建设投资责任划分

  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一次管网、换热站、二次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建设投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三、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建设

  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智能供热管理调控理念,主要材料、设备产品等级不低于供热单位在用中高档设备水平。

  工程项目筹备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进行技术对接,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技术标准、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和品牌应书面征求供热单位意见,供热单位应在7日内反馈。

  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整体或分部协商委托供热单位组织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建设工程实施。

  四、质量管理联络机制

  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供热一次管网、换热站、二次管网)建设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配合供热单位监督选用材料和施工质量,工程施工完毕,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验收。

  供热单位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管理清单,对工程建设设计、设备材料选用、现场施工、验收和移交等各个环节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并形成闭环,明确检查节点、方式和负责人。工程管理清单范式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单位全程参与供热设施建设过程,监督选用材料及施工质量,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参与工程验收并纳入企业管理范畴。

  五、工程验收、质保和移交

  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建设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单位按工程管理清单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不予开栓供热。工程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供热单位应密切跟踪检查供热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整改。质保期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单位按工程管理清单依法依规移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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