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检查内容及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相关检查内容基本摘录于以上条例。
校车安全日常检查内容主要是:学校校车管理机构和制度检查、校车资质检查、校车驾驶人资质检查、随车照管人员检查、校车日常运行及维修检查、交通安全教育检查。具体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学校校车管理机构和制度检查
1.学校应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建立详尽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包括校车车辆具体信息、校车驾驶人具体信息、校车照管人员具体信息、校车保险情况、校车乘坐学生具体信息等。
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安全管理职责。
3.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要建立包括行驶线路、开行及停靠时间和站点分布的《校车运行制度》。
二、校车资质检查
校车应符合国家标准,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4.校车应是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5.查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此证由交通运输局颁发。
6.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落籍手续。
7.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交强险,查验保单。
8.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发的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注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9.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验行车证副本。
11.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12.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三、校车驾驶人资质检查
13.校车驾驶人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此资质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颁发,查验机动车驾驶证上公安交警部门的签注。
四、随车照管人员检查
14.配备校车的小学或为小学提供服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安排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管理人员要进行动态查检,要有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考核记录,标注履职具体情况。
五、校车日常运行及维修检查
15.校车运载学生运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副驾驶不得乘坐学生,不允许除学生和随车照管人员以外人员乘坐。
16.校车的运行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随车照管人员要有实时记录。
17.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查看维修记录。
18.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者和校车照管人员要每日填写《校车安全管理手册》并签字,此手册由珲春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制式。
六、交通安全教育检查
19.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查看授课记录及留存教案。
20.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查看演习方案和影像、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