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受理部门:珲春市政务大厅二楼公安户籍窗口
●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到政务大厅二楼公安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照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政务大厅二楼公安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政务大厅二楼公安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申报户口的,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证明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政务大厅二楼公安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受理→办结存档
●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收养登记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