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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MB1631090B/2023-01342
分  类: 医疗保障业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标      题: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长期护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医保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2404MB1631090B/2023-01342 分  类: 医疗保障业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标      题: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长期护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医保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3日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长期护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珲医保发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医保联〔2021〕7号)、《珲春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珲医保联发〔2021〕23号)精神,根据珲春市实际,结合前期长护险运行情况,调整珲春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一、扩大护理服务对象及范围

  珲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我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中度、重度失能标准六个月以上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长护险护理服务资金支付

  (一)支付范围。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床位费、卫材及生活用品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等纳入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人员,按项目进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床位费进入基金支付范围20元限额;护理费进入基金支付范围40元限额;卫材及生活用品费进入基金支付范围20元限额,各类用品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三)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日定额的70%,中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日定额的50%。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通过网站、媒体、公众号等载体,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政策导向与参保群众现实需求保持高度一致。

  (二)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出台文件为准。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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