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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MB1631090B/2021-01609
分  类: 医疗保障业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标      题: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医保联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2404MB1631090B/2021-01609 分  类: 医疗保障业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标      题: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医保联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2日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珲医保联发〔20216 

珲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发﹝202126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号)要求,做好珲春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过程中,体外诊断试剂盒供应方提供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属于保障产品品质和正常使用的内在要求,不应以上述名义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或虚构成本变相收取费用。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要设立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不得向群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五、重新明确的珲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同时废止《关于疫情期间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珲医保发﹝202026号)。

六、根据《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号)统一部署,调整部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35号)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2

七、此通知自2021211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珲春市公立医疗机构重新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珲春市医疗保障局           珲春市卫生健康局

                            20212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珲春市公立医疗机构重新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附件二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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