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珲发改字[2021]95号
珲春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城市供水价格政策,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合理保护水资源、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2021年市政府第十八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各类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居民、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物业用房)由1.6元/m3调整为3.03元/m3,其中:平房居民用水和小区物业二次供水自管居民用水价格由1.6元/m3调整为2.68元/m3(扣除二次加压成本0.35元/m3);双残或低保户居民用水价格减半收取。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机关、企事业、营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服务业用水)由原来的2.5元/m3调整为5.76元/m3。
3.特种用水(含基建、高档洗浴、桑拿、洗车业以及其它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由3.5元/m3调整为8.48元/m3。
二、原水价格
原水价格包括原水费0.295元/m3和水资源费0.2元/m3,原水费和水资源费统一由供水企业收缴并上交。其中原水费0.295元/m3交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资源费0.2元/m3上缴市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三、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比价关系为1:1.5:3),具体标准为:第一阶梯每年每户用水量不超过170m3(含170m3),第一阶梯销售水价为3.03元/m3;第二阶梯每年每户用水量为超过170m3至210m3(含210m3),第二阶梯销售水价为4.55元/m3;第三阶梯每年每户用水量为超出210m3的部分,第三阶梯销售水价为9.09元/m3。
四、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具体按照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珲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珲发改联字[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定额用水10%至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1.5倍的水费)。
五、相关要求
1.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加强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努力减少跑冒滴漏,降低供水产销差率。加强内部管理,减少费用开支,完善成本控制机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经营企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水价种类、价格标准、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文件执行日期
此收费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文件《关于调整珲春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延州价发[1999]45号)、《关于制定珲春市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延州价发[2000]30号)、《关于珲春市城市供水价外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延州水价联发[2004]7号)、《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的批复》(珲政函[2016]64号)同时废止。边合区供水企业可参照市区水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