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2024年全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工作的通知
珲卫健发〔2024〕32号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兑现我市2024年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与标准
1.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人员。
2.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
奖励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2024年起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延州政发〔2004〕7号)要求,取消朝鲜族二孩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
二、兑现范围
根据省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我市对全市所有市直行政、全额事业单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兑现2024年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2023年以前已兑现人员除外)。
三、兑现程序和时间
(一)上报核查阶段
市直行政、全额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调查,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各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汇总表、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配偶栏)、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单位提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对象婚育情况证明》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明细表。此外,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到市卫生健康局(2305-1室)。
(二)公示阶段
将全部核查后的奖励对象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及网站公示15天。
(三)发放阶段
对行政事业单位按审批明细转账方式发放。
四、相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各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明确任务目标,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意见》各项规定逐步落实到位。一次性奖励的有关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下属单位。
2.全市上下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认真核实。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对冒名顶替、重复领取资金、出具虚假证明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对把握政策不准,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负,并将错发的奖励费退回财政局国库,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市卫生健康局对《意见》、《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张荣、朴英玉
电话:7513057
珲春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