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珲政发【2007】35号)及其《补充规定》(珲政发【2008】21号)依据2004年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2021年,省人大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了修正。为了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适应城市供热行业发展管理需要,我市对《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实施。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热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从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及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细化供热管理措施。办法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供热设施规划建设、供热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新建供热设施建设过程管理、供热管网和设施改造责任等内容,强化了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入网协议、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供热用热合同、停止用热等供热相关合同的重要性,推行通过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规范供热各方的权责利。针对目前供热双方的矛盾冲突和供热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增加供热相关部门、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热用户违规违法责任相关措施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热各方的法律责任。该办法在突出供热管理的同时,注重规范供热企业的服务行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明确供热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