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汽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珲政发〔2026〕4号
为有效缓解城区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货运汽车限制通行措施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路段
渤海大街与崇文路交会处起至与新安路交会处西100米止、珲春街自城东桥起至与口岸大路交会处止、河南街与东关路交会处起至与口岸大路交会处止、金河大街与崇文路交会处起至与口岸大路交会处止、口岸大路与明盛街交会处起至与珲春街交会处止、森林山大路与新元街交会处以北、东关路与河南街交会处以北、龙源街与中华路交会处以东、友谊街与中华路交会处以东、沿河街与口岸大路交会处以东。
二、限行车辆
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厢式货车(整车长度超过6米、宽度超过2.2米、高度超过2.8米)、客货两用车。
三、限行时间
每日7:00-19:00。
四、特殊通行规定
承担城市供水、供电、通信、医疗、邮政、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及具有救灾、工程抢险等重大民生需求的车辆,以及在限行路段、时段确需进入的货运汽车,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具的临时通行证,方可以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通行证办理
特殊通行规定所包含的车辆,由本部门或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申请,以证明通行需求的必要性,经审核通过后,可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