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告
珲政发〔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防线,精准管控林边秸秆焚烧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防火分区范围及管控
防火区:指林缘平地30米、坡地50米以内区域,是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高压线”,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秸秆彻底离田或无害化处置。
管控区:指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区域,是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
二、重点区域管控
铁路、公路、机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重点区域“1公里”要求执行,从严管控。
三、相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村(屯)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开展辖区防火区、管控区范围的实地勘测与界线标定工作,全面摸清区域内林地、耕地等地块底数,建立健全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管理台账。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细化网格监管人员,明确各级看护责任人,将管控责任层层分解、精准落位,确保各项管控要求具体到每一块地块、明确到每一位责任人,实现监管无死角、责任全覆盖。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或在管控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烧除、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于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24日印发的《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珲政发〔20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