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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02X/2025-28012
分  类: 农、林、水领域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02X/2025-28012 分  类: 农、林、水领域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我市是东北虎豹珍稀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白尾海雕等珍稀候鸟的重要迁徙廊道,野生动物资源对我市保障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遏制非法猎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除此之外我市规定禁止使用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滚笼、拍笼、地网、电网、无人飞行器等猎捕工具。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除此之外我市规定禁止使用诱捕、围栅、设陷、挖洞、笼捕、窖捕、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鸟鸣音乐、高频声波、无人机等飞行器投射标枪或箭支装具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珲春市林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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