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珲政办函〔2021〕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从严整治养犬乱象、全面提升文明意识、促使养成良好习惯、示范引领文明新风”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摸排、集中整治、督查整改、巩固成效等,重点解决以下具体问题:一是在限养区饲养禁养犬类(烈性犬、大型犬等)问题;二是无证养犬和狂犬、遗弃犬问题;三是遛犬不拴犬绳、不戴嘴罩等问题;四是遛犬不清理粪便问题;五是携犬出入公共场所问题;六是犬吠声扰民、影响邻里生活问题;七是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问题。
二、组织机构
成立珲春市人民政府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报送。
组 长:王士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冯 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穆宏伟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牧业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穆宏伟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化,由相关职务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三、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推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督办工作落实;
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发放登记证和犬只识别牌、犬只年度注签、维护登记系统等工作;负责制止和处罚违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犬只扰民、伤人案件;负责捕捉应当没收的犬只及流浪犬、无主犬等,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开。
市委宣传部: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进行文明养犬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积极推进“文明养犬”行为宣传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在捕捉烈性犬和大型犬只时遇到的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负责配合各部门执法,对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预防接种、诊疗活动监督管理;负责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或免疫有效期届满未重新进行免疫接种,以及携带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外来犬只未在规定期限内免疫接种的执法工作;负责提供珲春市具有资质的免疫机构场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开。
市牧业管理局:负责犬病防治技术指导;负责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通报给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只留检场所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指导。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接种;负责狂犬病等疾病预防宣传教育;负责狂犬病患者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犬只在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饲养、诊疗等所需费用的收费标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选址建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犬类活动行为的个体、企业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居民小区养犬居民的宣传教育、文明引导工作,组织社区志愿者对违规遛犬、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负责监督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登记居民养犬情况(养犬人基本信息,犬只数、品种、是否检疫、有无犬证以及狗链等犬类用品);对不栓犬绳、不清理犬粪便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探索创建“文明养犬”行为宣传示范小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已完成)
1.加大媒体宣传。通过全市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倡导“依法、科学、文明”养犬理念,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文明养犬的重要性,赢得养犬人、爱犬人士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教育引导市民转变观念,自觉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深化社区宣传。各街道和社区基层组织结合自身实际,以小区、楼院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灵活多样、内容丰富、题材新颖的宣传教育活动,突出辖区特色,贴近群众实际生活。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社区居民文明行为养成,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健全完善犬只登记系统。(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建立犬只留检所并配备必要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公布《延边州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及免疫疫苗接种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
6.公布犬只在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饲养、诊疗等所需费用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7.成立犬只捕捉专业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担烈性犬、大型犬、流浪犬、无证犬、无主犬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集中登记阶段(已完成)
5月1日起,我市犬只登记系统微信小程序启用,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养犬人按照登记流程和需提供资料,到指定登记场所予以登记并发放识别犬牌,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规范整治阶段(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1.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犬吠扰民、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规范公共场所遛犬行为。在交通主干道、广场、绿地、公园等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共区域开展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养犬人不按规定牵绳遛犬、不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和限定区域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抓捕收容非法饲养的违规犬和流浪犬只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完善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以及犬只领养制度。做好犬只出入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经免疫合格且具备领养条件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领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组织开展入所犬只的免疫。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无害化处理死亡犬只尸体,鼓励依法设立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强化行业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维护涉犬主体的正常经营秩序,进一步的规范涉犬单位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大养犬管理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6.加强联动执法。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及工作督查,切实强化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7.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对养犬管理执法活动宣传的同时,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长效保持阶段(2022年1月起)
在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着力规范纠正的基础上,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将开展规范养犬行为的具体经验转化为促进居民普遍养成文明养犬习惯的长效做法,通过组织居民办理证件合法合理养犬,实现引导居民养成良好习惯文明规范养犬,循序渐进、层层深化,形成系统、完善的规范养犬行为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城市不文明养犬、遛犬、犬只扰民、流浪犬伤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养犬管理和开展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干,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不文明养犬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进度,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目标格格不入,有效治理养犬问题,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题材新颖的宣传手段,有特点的贴近群众实际生活,提高文明养犬意识,理解文明养犬重要性,鼓励相关媒体加大对城市养犬治理工作报道力度,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转变观念,自觉养成维护社会公德的好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平台,鼓励群众曝光城市不文明养犬行为,让不文明养犬人从主观上提高文明养犬素质,从根源上减少不文明遛犬、犬只便溺现象。
(四)完善机制,务求长效。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大日常巡查及过程跟进力度,紧密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常态化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切实提高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费用明细表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