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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6435
分  类: 自然资源;农、林、水领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权限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索  引 号: /2021-06435 分  类: 自然资源;农、林、水领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权限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权限的通告
珲政发〔2021〕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盾2017”“绿盾2018”问题点位整改工作,2018年市委、市政府启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活动开展以来,我市保护区内环境污染、资源开发超限、植被破坏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工作顺利通过专家评估,为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与地方发展融合,决定恢复保护区内部分工作如下:
  一、恢复保护区内新建民生类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恢复保护区内一切资产的交易、租赁和抵押等行为;
  三、涉及虎豹公园内民生等项目建设可按程序上报;
  四、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确保在保证全市生态持续改善的情况下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五、除以上工作恢复外,保护区内其余工作继续遵照珲政发〔2018〕50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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