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珲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弘扬劳模精神,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向劳动模范学习的热潮,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吉政发[1989] 18号)第十一条:“市(地、州)、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第十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的规定, 结合目前我市各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的实际待遇,经市政府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做出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200.00元/月、省级每人150.00元/月、州级每人100.00元/月、市级每人80.00元/月;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150.00元/ 月、省级每人100.00 %/月、州级每人80.00元/月、市级每人 50.00 元/月。
二、离退休劳动模范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在职劳动模范休假制度,从命名时起,不受工龄限制,均可每年休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定期疗养制度。
五、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费用,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它原因被注销无单位的,由市政府承担。
六、对劳动模范的日常考核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有上级规定的,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