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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62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12月22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索  引 号: /2021-062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12月22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珲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弘扬劳模精神,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向劳动模范学习的热潮,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吉政发[1989] 18号)第十一条:“市(地、州)、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第十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的规定, 结合目前我市各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的实际待遇,经市政府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做出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200.00元/月、省级每人150.00元/月、州级每人100.00元/月、市级每人80.00元/月;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150.00元/ 月、省级每人100.00 %/月、州级每人80.00元/月、市级每人 50.00 元/月。
  二、离退休劳动模范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在职劳动模范休假制度,从命名时起,不受工龄限制,均可每年休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定期疗养制度。
  五、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费用,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它原因被注销无单位的,由市政府承担。
  六、对劳动模范的日常考核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有上级规定的,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办:珲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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