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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598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索  引 号: /2021-0598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珲政发〔2021〕7号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化解存量房,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编制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整体谋划我市房地产开发方向和产业布局,充分利用房地产经济效应带动全市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合理确定开发规模
  科学研判我市当前房地产形势,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地数量及开发规模,对已开发建设的大型和集中连片开发小区,加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打造以高档住宅为基础、配套服务设施齐全的精品住宅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推动与全国房地产市场接轨
  谋划引进国内知名开发企业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带动我市房地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提质升级,畅通我市房地产销售渠道,加快我市房地产存量商品房销售和库存去化工作。(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市住建局)
  四、大力支持商业地产发展
  出台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商业地产,通过建设水产、美食、特色商品批发等产业集群区,促进我市房地产商业销售,进一步聚集人气,推动房地产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打造特色商业街路
  配套出台免税、租金奖励等扶持政策,盘活现有空置的商业房,谋划打造酒吧、俄货、餐饮等特色商业街,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带动本地和外来人员就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优化审批服务事项
  为重点房地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审批、登记服务;优化、简化涉及规划中特色商业街主导产业的相关市场主体行政审批程序,适度放宽登记限制。(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七、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实施契税补贴
  2021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2021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80%。2021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2021年6月1日至30日对在我市本级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购房契税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先缴后返,凭网签合同和契税发票向市财政部门进行申报,7个工作日内返补到位,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八、延期收取企业相关费用
  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允许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允许企业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交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超过5%,企业可采用保函的形式替代预售监管现金,对已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新建或者续建项目,允许申请提取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超过50%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
  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完成投资按照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计算,但最低形象进度不低于正负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适当放宽我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二、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
  针对河岸高档住宅区、存量房集中区域,配备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及相关区域配套功能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出台政策鼓励购房
  对特定购房群体如外地购房者、本地就业大学生、转业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
  位列第一的责任单位为各项扶持意见的牵头部门,意见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要根据具体扶持意见形成工作方案或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具体工作程序,确保本意见落实到位。
  十五、此《意见》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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